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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曾常見銷售誤導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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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王偉平

  年初以來,各級監管機構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和針對性措施。6月,浙江保監局在杭州召開綜合治理壽險銷售誤導研討會。會議嘉賓分別介紹了日本、加拿大、中國香港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防治銷售誤導情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提取上述國家和地區部分特色做法,希望借此與讀者共同探討和思考。

  在體制層面上

  銷售誤導很大成因在於保險營銷員缺乏歸屬感以及營銷隊伍的不穩定。1975年之前的日本壽險業實施的是同當前國內相似的人海戰術的經營方式,由此産生了“營銷人員流動頻繁、新單續保率低、投保信息不真實、硬性推銷、不當話術”等諸多弊病,後經保險審議會審議,強烈要求保險公司完善銷售體制,並在1976年大藏省責令各壽險公司制定了《完善壽險銷售體制3年計劃》,經過各公司的努力,壽險業秩序取得了顯著成效。日本的營銷員採用員工制度,讓營銷員無後顧之憂地銷售保障性産品是其最大優勢。

  同樣,中國台灣地區的歷史經驗也證實,雖然雇用模式會增加成本,但人均效能會明顯上升,行業跳槽現象會大幅減少,所以當前治理銷售誤導要儘快轉變保險公司人海戰術思想,營銷體制改革完善亟待進入保險業審議日程。

  在監管評測方面

  監管部門作為綜合治理銷售誤導的主導力量,應建立行業科學考評標準、發揮監管指標的引導作用,中國台灣地區防治銷售誤導有效的做法是建立保險公司評價體系,定期公佈保險公司申訴率排名,並挂鉤相關監管措施。根據保險公司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平均處理天數等指標計算保險公司的綜合評分值,並按綜合評分值對保險公司進行評價排名。綜合評分值與商品審查挂鉤:排名前30%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新型態之保險商品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的條件之一。申訴率超過業界標準值之最末5家,其在計算RBC比率時,在其他風險之計算上需加重5%。通過發揮考評指標的分類監管作用,引導督促公司將銷售誤導投訴情況納入公司管理重要事項範疇,真正使得銷售誤導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熱詞:

  • 1975年
  • 監管指標
  • 綜合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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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壽險業
  • 完善壽險銷售體制3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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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值
  • 營銷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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