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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從根本上打破發審委委員在新股發行(IPO)審核中的吃“大鍋飯”、“法不責眾”心理,最大限度減少類似“新大地”這樣的事件發生,促進發審委委員依法盡責,據媒體報道,證監會目前除對已在審核流程上的擬上市公司審批進行“從嚴”審核外,還在利益約束上,建立起了與將來續聘與否直接挂鉤的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責任約束的評分系統,以督促發審委員依法履職盡責。
從利益調節機制入手,運用評分制決定換屆時委員去留,以強化發審委員的責任約束,監管部門的發審改革可謂抓住了發審制度改革的關鍵,但這還遠遠不夠。相對於新股發行審批過程中的龐大利益尋租鏈條,監管部門的“委員評分體系”尚難觸及其根本,這還不考慮該評分體系在發行審核透明度不足的情況下,有關方面是否有足夠的自我革命決心來嚴格執行。
從中國發審制度的具體運作情況看,除非監管部門有更大的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改革決心,譬如在強化信息披露、弱化實質審批的IPO改革原則下取消發審委,否則A股發審委制度改革註定還會有不短的制度過渡階段。因此,當下發審委改革討論的當務之急不是發審委的即時存廢問題,而是既有發審體制如何激濁揚清、查漏補缺,通過自我革命彌補制度缺憾的問題。
事實上,要想有效保障IPO發審委依法盡責,除建立“發審委委員評分體系”以便在換屆時優勝劣汰外,還必須從源頭上對症下藥,以對公眾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在自我革命基礎上進行發審委制度上的革故鼎新、激濁揚清。
首先,為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要改革發審委員遴選機制,堵塞發審環節中的利益輸送“黑洞”。禁止IPO流程中法定服務仲介機構的合夥人,譬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師事務所、基金的合夥人作為推薦人選擔任發審委員。相關會計、法律等仲介機構合夥人和PE機構合夥人確需擔任發審委員的,相關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相關證券業務服務。
目前發審委員的利益衝突機制對相關仲介機構的合夥人而言,主要是在被聘任期間,本人須承諾能夠與所屬機構業務脫鉤,但這是一個毫無約束力、操作空間太大的空洞承諾。鋻於合夥制企業的組織特性和合夥人間的靈活分配機制,這很容易造成所屬機構其他合夥人與該被聘為發審委員的合夥人共生成長,通過項目賄賂及IPO鏈條上各仲介機構的合縱連橫彼此介紹項目等手段,共享A股發審寄生利益鏈條上的超額灰色收益,而這必然損及公眾投資者利益。
其次,針對當下IPO發審委員權力大、義務或責任小的權責利失衡狀況及公權私用的權力尋租情況,要在既有IPO透明化方面更進一步,結合正在進行的新股發行審核改革和即將出臺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發審委相關管理辦法,譬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等,將發審委員匿名投票公開化,票決理由隔天公佈,並對其審核的企業進行跟蹤,發現所審企業事後曝出業績造假、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等重大問題的,或被當事人舉報查實有變相受賄尋租行為的,要對其進行一票否決予以解聘,並進行紀律、行政或刑事處罰。 (作者單位: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