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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為了更好地規範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責任約束,證監會悄然建立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評分系統,評分的高低將直接決定委員未來續聘與否。自1993年發審委制度實施以來,還從未對發審委委員進行評分考核,此次欲建立評分系統,並且只“針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背後無疑是有深意的。
首先,廣東新大地涉嫌造假上市被證監會終止審查,在市場上引起極大的震動。號稱“茶油第一股”的新大地,欲在創業板掛牌,但卻遭遇“出師未捷身先死”的命運。更值得關注的是,這是創業板首次出現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新大地能通過層層關卡,並最終逃過發審委委員的“法眼”,應該説相關發審委委員難辭其咎。
其次,創業板開板的時間並不長,但創業板公司業績“變臉”的現象,相比于主板、中小板,卻有過之而無不及。特別是,當升科技在掛牌的第二年即出現虧損,並且今年半年報業績預告顯示,出現虧損的創業板公司越來越多,使創業板高科技、高成長性以及創新型的“光環”嚴重打折。事實上,雖然創業板公司存在業績波動大的特點,但其中通過包裝粉飾上市的並不少,成功上市後業績快速甚至是大範圍“變臉”即是最好的證明。
因此,此次監管部門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推行評分考核,不僅很及時,也顯得很有必要。更須指出的是,建立評分考核機制,有利於從利益約束上督促委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義務,改變發審委委員手中握有上市企業的生殺大權,而責任追究與考核薄弱方面的短板。一位發審委委員,其到底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能否為市場把好關,評分考核體系將讓市場一目了然,無論是職業操守方面的問題,或者是勝任能力方面的問題,都會在評分考核中“現形”.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有了評分體系,而成立時間更長的主板與中小板的發審委委員如果仍然游離于考核之外,顯然是不公平的。筆者以為,對於主板與中小板的發審委委員,同樣應進行評分考核。
目前的新股發行,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在其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事實上,新股“三高”發行雖然存在制度建設上的弊端,但保薦機構等的大肆鼓吹與誤導,同樣是不可忽視的一個方面,某些時候甚至是決定性的;而像綠大地等造假“楷模”能成功過會並且躋身於資本市場,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顯然存在嚴重失職行為,這些仲介往往通過“助紂為虐”,而自身從市場竊取了巨大的利益,而由於A股市場違規成本低,即使“被發現”,也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
筆者在此建議,在新股發審環節全面推行評分考核機制。不論是發審委委員,還是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都要將其納入其中。如作為保薦人的券商,如果在保薦過程中沒有盡職調查,或者保薦的發行人上市後破發嚴重,則考核結果為負分。如果年度綜合評分較低,就説明這家券商保薦工作存在問題,投資者將會引起警惕,反過來,又將促進券商提高保薦工作的質量。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也一樣,如果評分較低,今後發行人的相關財務數據將會引起市場的質疑,進而影響到其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