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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保監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分類監管實施細則》。一是確定了分類監管工作原則。按照保監會仲介機構分類監管的有關要求,結合仲介市場發展實際,確定了“風險導向、規範分類、扶優限劣、動態調整”的原則。二是豐富了評估指標體系。新增“內控有效性”一級指標並下設7個二級指標,引導機構完善內控建設、提升管控水平;細化完善合規性和穩健性指標,新增7個二級指標,並對各類指標評分情況重新調整。三是完善了內部工作機制。設立分類監管領導小組,統籌管理全局分類監管工作,形成保險仲介監管處與相關處室多層聯動、責任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並對分類監管的具體工作流程作出明確規定。四是擴展了信息採集渠道。增加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及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等對轄內機構綜合風險的評估,實現分類評價的公正和公開,促進分類監管規範開展。五是明確了差異化監管要求。對A類機構,以非現場監管為主,並實現一定的政策傾斜;對B類機構,強化非現場監管,關注經營風險,採取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對C類機構,以現場檢查為主,重點關注其業務和財務管理情況,實施不間斷跟蹤式監管。
微評:細化監管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