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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廣受爭議的保險高管“天價年薪”現象或將得到限制。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要求險企高管績效薪酬不超基本薪酬3倍,《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據統計,2011年四大險企上市公司中,高管稅前年薪100萬元以上者共26人,董事會成員稅前年薪60萬元以上者共12人,其中年薪最高者達988.47萬元。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次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只是原則要求。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但有專家指出,保險公司仍可調高基本薪酬來保證高管的利益。
高管績效不高於基本薪酬3倍
《指引》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記者注意到,儘管《指引》沒有點明“限薪”,但明確要求險企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薪酬與分類監管銜接
《指引》還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指引》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能低於50%。週期原則上不能少於三年。
〔觀點〕
高管薪酬水平不一定會降低
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博士張磊認為,績效工資在我國企業和一些事業單位中,浮動性比較大,自主性很強,管理層制定相關規定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近年來,包括保險行業在內的金融高管天價薪酬頻現,就引發了公眾的不滿,並直指監管不力。
不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認為,保監會的限定或許對國有制的保險公司有效,但對於市場化運作的民營股份制保險公司,或許會降低高管隊伍人才的積極性。
張磊預計,即使按照新規來做,保險公司高管薪酬的水平也並不一定會降低,保險公司仍可調高基本薪酬來保證高管的利益。
“此次監管的對象主要是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對普通職工沒太大影響。”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