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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月20日表示,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內幕交易防控機制,規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研究活動,完善內部控制,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指導意見》,首先是確立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原則及重點。公司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審慎自律、責任明晰的原則,針對公司投資、研究活動建立全面的防控內幕交易機制,重點防範公司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等。
其次是將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納入公司內部控制,構建職責體系,切實保障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健全、執行到位。
上述負責人介紹,防控內幕交易機制是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防控內幕交易制度,定期評價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有效性,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管理內幕信息的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同時,防控內幕交易機制需要公司各層面全員參與,分工配合,落實到人。為此,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經理層、從事投資和研究活動的部門及其他人員在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建立、執行方面的職責,切實保障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健全、執行到位。
再次是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處理、檢查、責任追究及合規審查、培訓、考核等重要防控內幕交易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公司所有投資、研究活動相關的業務、部門和人員,貫徹到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監察稽核等業務流程,確保不存在防控內幕交易的空白或者漏洞。
最後,是強調證監會的監督管理職責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責,並規定了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建立、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等的法律責任。
上述負責人介紹,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建立、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進行內幕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監管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募基金。隨著《基金法》將部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監管範疇,證監會會研究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