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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存在十大“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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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門公佈,通過前期對“霸王條款”的全面審查發現,快遞業的投訴位列榜首,成為“霸王條款”重災區。

  一、無保價物品遺失,只退還運費,不予賠償;

  二、寄件人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丟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如遇自然災害等其他特殊情況,概不負責;

  三、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或3個月,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為已經安全、及時送達;

  四、本公司按照其運送標準經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並不屬於承諾,也不構成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五、快遞公司人員在交付快件時,要求消費者先簽收後驗貨,且外包裝不破損時不對內在商品質量負責;

  六、無法派送且寄件人聲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視為拋棄物,承運人有權自由處置,但寄件人應承擔第一程費用;

  七、貨物交接以外包裝完好為驗收標準,而包裝內貨物短少或損壞,責任由托運人自負;

  八、任何索賠必須在快遞組織接受快件後30日或18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快遞組織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九、如快件內物品屬於禁限寄物品或其他違法物品,快遞服務組織有權給予沒收;

  十、快遞企業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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