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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公佈,通過前期對“霸王條款”的全面審查發現,快遞業的投訴位列榜首,成為“霸王條款”重災區。
浙江省工商部門自4月起在全省範圍內啟動整治消費領域合同“霸王條款”專項行動以來,共收到各類投訴1000多條,其中快遞行業以94條位列榜首。位列第二位的是電信業,有85條,佔比13.93%;此外,商場超市、美容美發、銀行、汽車、房産銷售、保險等行業也多存在霸王條款。
專家審查論證認為,快遞業主要存在十大“霸王條款”,這些條款是典型的免已責、避義務,剝奪消費者權利之“霸王”規定。
一、無保價物品遺失,只退還運費,不予賠償;
二、寄件人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丟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如遇自然災害等其他特殊情況,概不負責;
三、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或3個月,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為已經安全、及時送達;
四、本公司按照其運送標準經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並不屬於承諾,也不構成協議的組織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五、快遞公司人員在交付快件時,要求消費者先簽收後驗貨,且外包裝不破損時不對內在商品質量負責;
六、無法派送且寄件人聲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視為拋棄物,承運人有權自由處置,但寄件人應承擔第一程費用;
七、貨物交接以外包裝完好為驗收標準,而包裝內貨物短少或損壞,責任由托運人自負;
八、任何索賠必須在快遞組織接受快件後30日或18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快遞組織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九、如快件內物品屬於禁限寄物品或其他違法物品,快遞服務組織有權給予沒收;
十、快遞企業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
以第十條為例,專家審查認為,快遞企業有權對交寄物品進行查驗(信函除外),但是這種查驗必須是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的,經營者規定不通知寄件人,有權開封查驗,是將有限制的權利上升為絕對權利,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堂而皇之地排除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隱私權。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級工商部門將對快遞業格式條款採取統一備案行動,全面規範快遞業的格式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