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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齊魯晚報《齊魯樓市》推出的買家做主角的欄目。如果您在買房、賣房、收房、驗房、物業、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打電話告訴記者,我們會盡最大努力為您分憂,替您解難。樓事無大小,記者幫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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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求助
濟南的趙女士2008年5月購買了1套精裝修房,2009年2月底交房。2011年,因房屋防水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外墻大面積滲漏。趙女士找開發商協商,要求賠償77000余元。開發商表示,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因此其只需承擔2年的保修責任,事故發生距趙女士購房已超過2年,因此開發商不再承擔保修責任。雙方遂訴至法院。
記者解答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中明確規定,外墻滲漏保修期限最低為5年,趙女士的房屋出現外墻滲漏問題,自房屋2009年交付至今,未超過5年,開發商應承擔保修責任,賠償趙女士的損失。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的張魯鵬律師提示購房者,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存在差異,如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於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等,一旦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應及時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期議題:交房那點事兒。您在交房時是否遇到這樣的困惑:開發商沒有提供交房材料、房子出現質量問題、交房時亂收費、延期交房沒通知等,您只要有問題馬上聯絡我們,我們將為您解決交房那點事兒。
(幫辦記者 馬韶瑩 杜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