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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購買同樣房屋須多支付70萬 法院判賣家賠一半
妻子賣房後,丈夫提出不知情,起訴至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將購房款退還給買房人陳先生。但是在房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陳先生要購買同樣的房屋,比之前要多支付70萬元,陳先生為此將夫妻倆和仲介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差價。
買方要求賠償房差價
2008年,陳先生經鑫尊公司提供仲介服務,與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女士名下的一處房屋。合同簽訂後,他向劉女士給付了首付款52萬元並向鑫尊公司給付了仲介費3萬元,劉女士也如約交付了房屋。
然而時過不久,劉女士的丈夫魏先生卻以劉女士未經允許,私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劉女士及鑫尊公司將購房款等費用返還給陳先生。
由於房價上漲,陳先生如另行購置同樣狀況的房屋,則需要支付高於原房價70萬元的房價款,陳先生隨即提起訴訟,要求劉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賠償其房屋差價損失70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劉女士表示,房屋買賣合同裏面約定了違約責任是總價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給付陳先生70萬元的差價補償款。魏先生表示對於妻子賣房毫不知情,陳先生不應該向自己主張賠償款。鑫尊公司則認為己方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現在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劉女士隱瞞事實所致,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
三方均有責賣方賠一半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已生效判決書,陳先生與劉女士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況一頁的存在及所載內容,雙方均未按常理進行填寫,均存在主觀過錯。
劉女士作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魏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産的真實態度,最容易避免因魏先生拒絕出售涉案房屋導致合同無效後果的發生,且其作為出賣方,在買賣關繫上佔主動地位,故其對買賣關係被認定為無效的後果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為最大。
鑫尊公司作為提供居間服務的專業機構,忽視對魏先生相關意思表示的審核,且未能對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的風險予以提示,因此其對於買賣關係被認定為無效的後果所應承擔的責任應比陳先生重。陳先生作為買受人,未認真審核劉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確認劉女士按50%的比例承擔過錯責任,鑫尊公司按30%的比例承擔過錯責任,陳先生按20%的比例承擔過錯責任。判決劉女士賠償陳先生房屋差價損失35萬元,鑫尊公司賠償陳先生房屋差價損失21萬元,並駁回了陳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