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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一個月的徵求意見,滬深兩大交易所6月28日分別公佈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對退市指標設置以及恢復上市申請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和完備的修訂。接下來還將進一步修訂相關細則,完善退市方案。
此次修訂後的方案中,兩大交易所均將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其中增加了暫停上市的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
方案將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新方案還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或者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同時還增加了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以充分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
在恢復上市申請條件方面,徵求意見稿僅規定了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時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應為正數,正式文件將上市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凈資産為正值、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條件列入標準。
而兩大交易所不同之處在於,上交所為已經被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設置了風險警示板,上交所預計風險警示板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完成後,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而深交所對於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僅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
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滬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上交所表示,方案發佈後將制定配套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關業務規則,落實相關技術準備,並儘快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