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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6月28日訊 日前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答記者問時表示,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的重要途徑,有助於退市工作的市場化、正常化、常態化。
該負責人指出,綜合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內控規範等因素,《方案》對重新上市的具體條件予以了明確規定,公司退市後,通過改善經營等方式達到本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請上市。同時規定,公司在退市過程中不配合深交所相關工作的,深交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