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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王璐報道 6月19日,證券業協會對外發佈《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準則》指出,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同時,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據了解,該《準則》共有二十六條。根據《準則》,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産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貴重財物或可能對證券分析師獨立客觀執業構成不利影響的其他利益。同時,證券分析師參加媒體組織的研究評價活動,應當經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取較高的研究評價結果。
該《準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發佈的《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