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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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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兩文件規範券商研報和證券分析師

  證券分析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董

  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加強券商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證券分析師的獨立性,中國證券業協會于6月19日發佈了《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統稱“兩自律規則”),並自9月1日起施行。兩自律規則的重點是防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的利益衝突,維護髮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獨立、客觀和公平性。

  《行為準則》明確,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證券分析師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所研究覆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證券分析師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執業回避或者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對上述事實進行披露。

  《執業規範》要求,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審慎使用信息,不得將無法確認來源合法合規性的信息寫入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

  此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從組織設置、人員職責上,將證券研究報告製作發佈環節與銷售服務環節分開管理,以維護證券研究報告製作發佈的獨立性。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應當獨立於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在證券研究報告發佈前干涉和影響證券研究報告的製作過程、研究觀點和發佈時間。

  分析人士表示,從規則內容上看,兩個自律規則總結了近幾年、尤其是《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佈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投行證券研究的內控準則,按照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流程:研究對象覆蓋、信息收集和公司調研、研究報告製作、質量控制、合規審查、研究報告發佈,對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每個業務流程提出了相應的規範要求。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兩自律規則發佈後,協會將及時跟蹤兩自律規則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執業檢查,使兩自律規則相關規定得到落實並有效發揮作用。在檢查中發現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兩自律規定的,協會將根據有關規定,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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