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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規為“新三板”擴容保駕護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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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見習記者 丁 鑫

  近日,證監會發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將有利於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在“新三板”的掛牌、定價、轉讓、發行或再融資,這是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軍“新三板”的法定通道。

  徵求意見稿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核準及上市公司監管等有關規定相比,在核準內容、監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進一步體現了簡化行政許可、放鬆行政管制,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的市場化原則。

  董登新指出,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實際上是為“新三板”提供一個發行、轉讓與監管的運行規則。這將有利於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在“新三板”的掛牌、定價、轉讓、發行或再融資,這是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軍“新三板”的法定通道,期待著“新三板”儘快推出,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更廣泛的融資平臺。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對於非上市公眾公司將建立快速融資豁免制度。對定向發行後股東累積不足200人或在12個月內發行的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1000萬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要求其向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可自辦發行、事後備案,為企業小額快速融資建立綠色通道。

  董登新指出非上市公眾公司發審制度有兩個重大突破:一是首次嘗試儲架發行,也稱儲架註冊。簡單地講,因為公司對資金的需要,或是為了防止市場條件不利的影響,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披露。二是首次嘗試註冊制,免核準。公司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1000萬元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的建立,對完善資本市場多層次、多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積極拓展資本市場的覆蓋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現代農業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股本融資、股份轉讓等活動,促進非上市公眾公司穩步成長,服務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都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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