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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導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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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晚間,證監會發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等作出明確規定,並放開了“非上市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限制。

  “一直以來,非上市公眾公司屬於證監會管理的範疇,《辦法》將有利於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17日,山東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導報特約評論員張延良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或為“新三板”做準備

  對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定義,證監會明確表示,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或者股票公開向社會公眾轉讓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這意味著,包括“新三板”在內的場外交易市場將在制度上得以“放開”。

  “不僅如此,部分産權企業也可以在其中找到交易的規則。”張延良表示,不少投資者手中還有産權企業的股權,但一直沒有公開的交易平臺,按照《辦法》,這部分股權有可能獲得交易的機會。

  不僅如此,在業內人士看來,《辦法》很大程度上是在為“新三板”的推出做準備。“《辦法》將掃除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障礙、明確公開轉讓及定向發行轉讓的準入條件,可以説為將來‘新三板’的推出在政策上保駕護航。”西部證券代辦股份轉讓部總經理程曉明表示。

  “在風險控制方面,《辦法》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不允許公開發行。”張延良表示。

  據悉,《辦法》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只允許私募發行,不允許公開發行。對於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限定每次發行合計不超過35人。條件簡化取消“發審”

  值得關注的是,與上市公司相比,《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交易條件明顯簡化,並將建立與當前資本市場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對此,張延良表示,簡化交易條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規模較小、融資規模不大的特點,有利於成長潛力大的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同時,這也將活躍交易市場,提高交易透明度。

  在非上市公眾公司準入條件上,《辦法》明確,不設財務門檻和盈利指標,重點要求主營業務明確,信披真實、準確、及時,準入程序大大簡化,不設發審委,不實行保薦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已經成為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辦法》推出將促進相關市場交易平臺建設,對於加快實體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都具有積極、深遠的影響。”張延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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