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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針對同一普通動産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即“一物數賣”的情形,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次序問題進行了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産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對於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司法解釋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做出上述規定,即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為合同履行順序。因此,在動産一物數賣情形中,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司法解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否定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