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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三審、並經過立法聽證之後的《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終於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與二審時相比,該《條例》有了較大的改動。
報修後三天內須修好
該《條例》借鑒兄弟省市法規的規定補充了八條內容,進一步完善了住宅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
其中明確,建設單位須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不動産權屬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設立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專門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保修期限內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在接到維修要求後,須在24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若情況屬實要在72小時內維修好。
業主被盜物管失職要擔責
在有關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及約定物管責任方面,該《條例》也有相應規定。其中規定,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業主可以直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須對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外來人員和車輛進行登記,並定時巡邏。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入卡口以及電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電子探頭和抓拍設施,須定期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區佔道停車收益歸業主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而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業主大會決定收取車輛停放費用的,其收益扣除物業服務成本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根據調研意見,增加了一項有關緊急情況下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內容,即出現電梯、水泵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消防設施損壞,或者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或者外墻滲漏等情況,所涉及維修費用可以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要經過報批。
損壞承重墻最高罰10萬
建設單位未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先是責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停車場或從事租賃等的,須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的同意。否則,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於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首席記者 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