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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對外公佈修訂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人認為,《辦法》有兩大亮點。其一是A股市場首現對於違規行為的嚴懲。如《辦法》規定,新股發行過程中,如果承銷商存在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等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可暫停承銷商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在以往的新股發行中,保薦人盲目鼓吹發行人誤導市場,勸退低報價者的事例數不勝數。更重要的還在於,暫停36個月的承銷業務對券商具有極大的威懾力。
其二則是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將呈現出更加靈活的格局。根據《辦法》的規定,新股發行價格除了可以通過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這也就意味著,新股發行價格可以由發行人與承銷商説了算。
無論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直接定價也好,還是其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好,發行人與承銷商在今後新股定價中將具有更大的話語權。新股定價方式雖然“創新”了,也更靈活了,但發行人與承銷商直接定價模式又將成為誰的“盛宴”呢?
毫無疑問,發行人與承銷商直接定價模式的推出,或將導致新股詢價機制形同虛設。新股發行價格將可能不是由詢價機構“詢”出來的,而是由兩個利益關係人“自主協商”的結果。而由兩個利益關係人決定發行價格,卻由整個市場來承擔後果,這也有失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不僅如此,在監管層大力推行“市場化”的今天,直接定價模式也與“市場化發行”相悖。畢竟,發行價格不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直接定價模式不僅使新股詢價機制形同虛設,也將使中止發行機制形同虛設。自2009年IPO市場化改革以來,只有八菱科技、朗瑪信息、海達股份等三家上市公司曾經出現過中止發行,而其原因均是由於有效報價機構不足20家。如果發行人欲高價發行新股,為了規避中止發行的風險,直接定價模式將是其最佳的選項。
另外,直接定價模式顯然也更有利於發行人從市場中“圈”錢。A股市場是一個“圈錢市”,不僅體現在“重籌資輕回報”的陋習上,也體現在新股發行上。郭主席履職證監會後,通過一系列大刀闊斧式的改革,今年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出現下降,這是改革的結果,也是市場博弈的結果。而直接定價模式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定價,失去利益的博弈方,發行人為了“圈”更多的錢,承銷商為了竊取更多的承銷費用,無形中均具備拔高發行價格的利益衝動,因此有利於發行人的“圈錢”行為。
任何一項針對資本市場的改革或創新,均應顧及到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更應該顧及其中的利益平衡,創業板、主板退市制度如是,引導上市公司分紅如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亦如是。顯然,新股定價模式的創新,將僅僅只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