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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指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證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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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交易所23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私募債券在上交所的備案、信息披露、轉讓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指引》,《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

  《指引》指出,私募債券在上交所的備案、信息披露、轉讓不表明上交所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根據《指引》,試點期間在上交所備案的私募債券除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其他四項基本條件:發行人不屬於房地産企業和金融企業;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已與上交所簽訂合作備忘錄;期限在3年以下;發行人對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有明確方案。試點期間,上交所鼓勵發行人為私募債券提供適當比例的內外部增信措施。

  私募債券備案實行備案會議制度,由上交所私募債券備案小組通過備案會議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並決定是否接受備案,上交所債券業務部門負責備案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指引》規定,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可申請成為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也可投資私募債。

  私募債券的轉讓可通過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或證券公司進行。固定收益平臺每個交易日9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至15時接受指定對手方報價、協議轉讓和意向報價。私募債券轉讓價格為凈價(不含應計利息,結算價格應為轉讓價格和應計利息之和),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現券轉讓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面值5萬元,持有餘額小于5萬元面值的應一次性轉讓。根據市場情況,上交所可調整私募債券轉讓的最低限額。(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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