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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交割倉庫
“即將推出的玻璃期貨將採用完全廠庫交割方式。”這是期貨日報記者昨日從鄭商所舉行的玻璃期貨培訓師培訓班上了解到的。在本次培訓班上,鄭商所提供的玻璃期貨合約草案與此前媒體披露的也基本一致。
按照20噸/手、10%的保證金和2000元/噸的市價計算,一手玻璃期貨合約價值約4萬元,與已上市的PTA、白糖、PVC和LLDPE等品種的合約價值相當。交易一手玻璃期貨合約,僅需要4000元左右的保證金。
“早在1994年,玻璃期貨就曾經是上市品種,1998年在期貨市場清理整頓中,該品種被取消。”鄭商所副總經理巫克立在培訓班上致辭時説,2005年鄭商所重啟了玻璃期貨研究,並在2010年將其定為重點上市品種。據他介紹,目前玻璃期貨已經通過了證監會的立項和預審,在徵求相關部委意見並上報國務院批准後,玻璃期貨就將上市交易。
與國內已上市的其他商品期貨品種不同,玻璃期貨擬採用全廠庫交割方式,將成為國內首個採用完全廠庫交割方式的商品期貨品種。
廠庫交割制度起源於美國,簡單地説,就是相關品種的現貨生産企業可簽發實物提貨憑證形成倉單,用於期貨交割。CBOT的大豆、玉米等品種都採用了這樣的交割方式。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上的豆粕、豆油、棕櫚油、焦炭和甲醇等品種都部分採用了廠庫交割方式。
“廠庫交割具有成本低、便於滿足買方需求、交割風險較小等優勢。”業內專家表示,在倉庫交割制度下,交易所出於對風險控制的考慮,會通過梯度限倉、梯度保證金等制度安排來控制市場風險,這種交割方式限制了臨近交割月合約的活躍。“而廠庫交割回避了倉單註冊、庫容等因素,交易所就敢於放開近月合約較為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
但並非所有商品期貨品種都適用於廠庫交割。只有那些對産品有較強個性化需求、價值較低、倉儲不足的品種才適合廠庫交割。此外,申請成為廠庫的現貨企業必須要保持全年的連續生産。
據鄭商所介紹,玻璃期貨不適合採用倉儲庫的交割方式,主要是因為該品種在包裝運輸過程中以架為單位,質量和體積均較大,而且現貨市場的銷售習慣都是下游消費企業直接從生産企業拿貨。“受環境因素的影響,玻璃長期在室外儲存會發生霉變,儲存時需要大面積的室內廠房,除了玻璃生産企業,不太容易找到這樣的單純的交割倉庫,因此採用廠庫交割方式較為合適。”中國建築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副會長張景燾表示。
根據鄭商所擬定的玻璃期貨交割制度,該品種擬採用通用倉單,倉單最長有效期為6個月;基準交割地選擇在華東地區,根據不同廠庫和品牌以及與基準交割地的距離等,設置相應的升貼水。(記者 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