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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吳英更換律師是本人自願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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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有記者提問到,有媒體報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期間,該案更換了一審、二審期間為吳英辯護的北京律師,改聘金華當地的律師,有人分析稱換律師可能係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辯護權是我國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浙江高院在向吳英代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書時,即告知吳英在重審期間仍有權委託辯護人。吳英本人經數天考慮後,書面向浙江高院提出要求更換辯護律師,委託浙江百暢律師事務所的吳謙律師(女)擔任其重審時的辯護人。在浙江高院提訊時,吳英解釋其更換律師的原因,係吳謙律師在本案偵查期間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對具體案情比較熟悉,聯絡也更方便。吳英更換辯護律師不僅是出自本人意願,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浙江高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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