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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推銷被拒後6個月內不能再撥打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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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詬病的保險公司電話擾民將被套上“緊箍咒”。記者昨日獲悉,為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該徵求意見稿涉及分支機構和人員管理、條款和費率管理、銷售管理、業務管理、客戶服務管理以及團體保險特別規定等多個方面,其中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要錄入禁止撥打名單,且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

  電銷必須設立禁撥名單

  針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電話擾民問題,該《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自建電話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機構的電話呼叫中心。保險公司自建電話呼叫中心開展電話銷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專用呼出號碼。保險公司專用呼出號碼和合作機構的呼出號碼應當在全國性媒體和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這將有效減少保險公司電話擾民的現象!”我市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今後市民可以主動告知保險公司,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免受騷擾。

  同時,對於團體保險,該《徵求意見稿》要求,團體保險投保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參加團體保險成員人數在保險合同簽發時不得低於3人。我市某壽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意味著今後一家三口也可以購買團體保險,這對團體保險來説變化是比較大的。

  九類誤導行為被明令禁止

  記者還了解到,該《徵求意見稿》還對人身保險銷售過程中的九類誤導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即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不得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險産品的特徵及其內容;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其他金融産品混淆,或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産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不得將保險産品中的非保證利益當作保證利益進行宣傳;不得對保險産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範圍的描述或承諾;不得以不實或虛假的保險産品稅收優惠利益對客戶進行不當宣傳;不得以不實或虛假身份進行保險銷售活動;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承諾給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不得做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另外,保險公司向普通消費者贈送保險的,對每人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100元,向購買保險的客戶贈送保險的保費不得超過其首年保費的5%和100元之間較大者,但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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