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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明確禁止9類銷售誤導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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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保監會起草發佈了《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險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産品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身份,並明確告知其銷售的是保險産品。當面銷售保險産品時,應當出示能夠證明其具有銷售資質的證件或證書;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産品時,應當將工號、所屬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名稱告知客戶。

  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應當提示投保人完整、準確填寫投保單、閱讀及知曉保險條款內容,並簽名及抄寫風險提示語。

  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以及抄寫風險提示語。

  《意見稿》還明確規定,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存在以下9類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一)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險産品的特徵及其內容,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將保險産品與其他金融産品混淆,或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産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

  (三)將保險産品中的非保證利益當作保證利益進行宣傳;

  (四)對保險産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範圍的描述或承諾;

  (五)以不實或虛假的保險産品稅收優惠利益對客戶進行不當宣傳;

  (六)以不實或虛假身份誤導客戶,進行保險銷售活動;

  (七)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八)承諾給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

  (九)除上述行為外,做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同一銷售人員被中國保監會、其他外部機構或保險機構查實存在兩次或以上銷售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委託其開展業務,取消其執業資格。由於銷售誤導被保險公司清退的,應當在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佈其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其他保險公司也不得為其辦理執業資格,委託其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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