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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務徵求意見 客戶若拒買保險不得電話騷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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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求意見稿規定,應“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CFP供圖)

  昨日,保監會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意見對保險銷售行為,特別是銀保、電話、網絡銷售行為的許多細節進行明確規範。保監會要求銷售長期人身保險時,必須向投保人提交投保提示書。

  保險電銷號碼要公示

  保險公司電銷蜂擁而起,電話號碼是不是保險公司的真假難辨。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要求,“保險公司自建電話呼叫中心開展電話銷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專用呼出號碼。保險公司專用呼出號碼和合作機構的呼出號碼應當在全國性媒體和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應“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産品,應當向客戶説明通話過程將全程錄音。

  不得舉辦産品説明會

  不少市民都有被拉去參加各種類型的保險産品説明會的經歷,在説明會上誤導語言頻出並不是個別現象。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列明,“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或營銷團隊名義舉辦産品説明會”。

  要出示投保提示書

  徵求意見稿規定:通過個人代理、銀行代理渠道銷售個人長期人身保險産品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出示保險公司統一製作的投保提示書;通過電話、互聯網銷售個人長期人身保險産品的,應當通過有效方式向客戶出示投保提示書。

  在投保提示書中,應向説明所推薦保險産品的主、附合同關係以及是否可以單獨或組合購買等事項。

  銷售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向客戶説明定額給付與費用補償在性質上的區別,告知客戶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醫院級別限制等約定,並對保險條款中的醫學術語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釋。對於非保證續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還應告知客戶續保時保險公司有權調整保險費率或定點醫院,但不得拒絕客戶續保等事項。

  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以及抄寫風險提示語。

  不得洩露客戶信息

  徵求意見稿第七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息保護機制,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倒賣客戶信息資料,防止客戶信息洩露。

  續保需經投保人確認

  意見稿第六十九條明確,對於長期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時、扣款成功時、續期交費時、保單失效時、保險合同到期時採取紙質信件、電子郵件、電話或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對於自動續保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單到期前通過有效的方式詢問投保人是否願意繼續續保,在投保人確認續保後方可劃扣續期保費。(記者 胡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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