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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最新出臺通知並要求,對2007年以來建設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要進一步加強使用監督管理,明確並落實監管職責。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誰持有、誰管理”的原則,通過租賃合同約定方式,由房屋産權單位負責日常監管;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按照“誰分配、誰管理”的原則,由購買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房屋使用監督管理,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物業服務機構進行日常檢查。
通知同時明確,房地産經紀機構應遵守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不得違規為保障性住房家庭提供居間服務。
北京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相關機構將建立保障對象家庭檔案,對家庭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日常監督管理將採取入戶走訪、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發現家庭有違規出租、出售、轉租、轉借、閒置等情況的,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或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