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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投行人士認為,隨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入,股權融資市場上買方的議價能力和地位將逐漸提升,新股發行逐步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證券公司必須順應這一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投行業務模式應從“重保薦輕承銷”向“保薦與承銷並重”轉變。投行應當通過組織創新,著重提升銷售和研究兩方面能力:
一是要強化銷售網絡,平衡融資方和投資方的利益。投行應通過發揮資本市場部門、股票銷售交易部門的作用,在公司內部形成制衡機制,充分平衡融資方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創造多贏的局面。
二是要增強投行研究能力,充分挖掘企業價值,揭示企業風險。在新的發行制度下,投行的核心競爭力將不僅是拿捏監管機構審核偏好以確保企業順利過會,而是如何充分發掘企業的真實價值,揭示企業的風險,因此對投行研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有的證券公司投行按照行業劃分的方式來覆蓋客戶,以增強對行業知識的積累,充分理解産業和客戶,挖掘企業價值,控制項目風險。有的證券公司還專門設立了投行內部的研究團隊,提供針對投行業務的專業研究。這些做法都值得在行業內推廣。
對推動新股發行體制下一步改革,他們建議:
一是給予發行方案設置更大的靈活性。允許主承銷商在發行方案設計時根據市場環境和項目特點量體裁衣。二是進一步擴大投資者範圍。逐步放寬對推薦類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具體家數的限制,促使各家主承銷商培養與項目匹配的客戶群體。三是逐步給予主承銷商一定的配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