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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擬不低於5平方米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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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製圖吳尚楠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公佈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本市出租住房的,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出租住房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能按照床位出租。

  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本市出租住房的,應當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住房的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解讀

  地下儲藏室不得租住

  市住建委解釋稱,出租住房的居住面積,是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居住面積按什麼計算?如果租房時合同上沒有寫明居住面積,怎麼確定居住面積?市住建委表示,居住面積以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為準;當事人不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沒有載明居住面積,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居住面積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實際測量有困難的,對於出租的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産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5倍折算居住面積;對於出租非成套住房的,可以按照房屋産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75倍折算居住面積。

  市住建委稱,根據本市有關規定,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不適用人均居住5平方米和單間只能住2人的標準。

  管理

  物業需勸阻違規租賃

  市住建委稱,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寫明承租房屋間數、居住面積等情況,並且明確約定居住人數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在管理方面,市住建委表示,小區業主大會可根據昨天發佈的規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修訂和完善管理規約,增加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相關租賃限制條款,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委會可以書面要求出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租賃行為,業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住建委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和公房管理單位積極配合基層管理服務站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住房出租登記和租賃合同備案工作,對發現的違規租賃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業委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徵求意見稿》強調,對房屋租賃行為實行屬地監管職責和聯動執法,要求基層服務站做好房屋租賃政策宣傳、租賃信息登記、房屋租賃行為日常巡查等工作。在後期監督管理上,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多部門將聯動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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