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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建議加強保薦人監管保薦人不盡職最高可判三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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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香港5月9日電(記者尹世昌)香港證監會今天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證監會建議,保薦人須對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將判罰款70萬港元及監禁3年。

  據介紹,有關建議旨在綜合新訂及現有的保薦人規定,成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一部分。建議的規定還包括:在呈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並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保薦人還應已解決關於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以及對上市合適性構成影響的事宜。盡職審查時,保薦人應透徹地認識公司狀況,並抱著開放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還要與會計師、律師、董事及其他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其所得有關公司的所有資料。

  證監會還建議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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