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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十大霸王條款曝光 工商部門提醒小心陷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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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天津5月4日消息 (天津臺記者孫陽)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進入五月以來,天津商品房銷售量出現上漲,各樓盤爭相推出各種促銷手段吸引買房者注意。天津市工商部門公佈了商品房銷售十大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小心陷阱。

  工商部門公佈的霸王條款主要包括促銷時做不實宣傳、擴大買房人賠償責任、利用格式條款強制轉嫁、開發商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範圍等十項。具體來説,像市民劉先生去年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新房,本該今年2月交房,卻遲遲不交房。劉先生查閱了合同附件補充條款才發現, 合同上寫明“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所表達的信息不作為承擔義務的依據。”工商部門表示,目前一些商品房經銷企業在營銷活動中做不實宣傳,並利用法律術語玩文字遊戲,為自己推脫責任。

  還有一個例子,孫小姐是山東人,她年前購置了一套商品房,沒想到過完年公司將她調到其他城市分公司任職5年。孫小姐想把房子退了,可是開發商不僅不退定金還要求追加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對此,工商部門表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但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在定金、違約金、賠償金三種賠償方式中取其一。開發商的要求顯然不合乎法律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零點一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而如果消費者逾期付款,則按萬分之十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際上,這條條款違反了《合同法》,對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不平等的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工商部門表示説,現在開發商各種打折促銷優惠手段層出不窮,消費者在購房、簽約時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內容,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向專業律師諮詢,不要輕易簽約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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