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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發佈新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在原有的退市制度上新增加了凈資産、營業收入、成交量等退市條件。
兩大交易所針對主板市場的方案基本相同,新增和變更了多項退市條件,分別為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公司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因凈資産指標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因凈利潤指標被暫停上市後,其後一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針對中小板上市公司,深交所意見稿指出,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 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條件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滬深交易所同時表示,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可以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上交所還提出,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設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兩家交易所的意見稿指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重新達到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
意見稿稱,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
深交所已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創業板公司在原來11個退市條件中新增了兩個退市條件,並縮短先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新方案強調不支持創業板公司通過“借殼”恢復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