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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4月28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發佈的《指導意見》對5個方面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完善。
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反饋意見情況來看,市場各方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規範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是保障發行人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把握好發行“入口關”的基礎和前提。建議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相關仲介機構對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的責任。(2)會計師的誠信自律、客觀公正對於防範財務虛假披露行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至關重要,應進一步明確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等相關業務的執業要求。(3)建議明確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獲得批文後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適當時機啟動發行。(4)行業市盈率應更多是詢價和定價的參考,不應該成為指導價,應該細化並明確超過行業市盈率定價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導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缺乏針對性處罰措施,應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監管處罰措施進行細化和具體化,使懲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懾力。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對《指導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1)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2)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3)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4)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5)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