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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2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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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4月28日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意見提出,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盡責。

  (一)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初步溝通,徵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並在發審會召開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預估的發行定價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及發行公告中補充説明相關風險因素,澄清募集資金數量是否合理,是否由於自身言行誤導,並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重點事項。無細分行業平均市盈率的,參考所屬板塊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根據預估的發行價格,如預計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要,發行人需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説明超募資金用途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發行人需合理確定資金缺口的解決辦法,並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披露。

  (二)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採用其他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發行人應召開董事會,結合適合本公司的其他定價方法,分析討論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因素和風險性因素,進一步分析預計募集資金的使用對公司主業的貢獻和對業績的影響,尤其是公司絕對和相對業績指標波動的風險因素,相關信息應補充披露。董事會應就最終定價進行確認,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討論的充分性發表意見。發行人需在董事會召開後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中國證監會綜合考慮補充披露信息等相關情況後,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商重新詢價,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補充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屬於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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