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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制度出臺 不支持借殼恢復上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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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管理層頻推“價值投資理念”的背景下,又一實質性政策出臺。

  昨日(4月20日),深交所正式發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版)》(以下簡稱 《規則》),將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的出臺,意味著政策醞釀已久的創業板退市閘門正式打開。

  今年2月24日,經過前期的修改,《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發佈。而如今的政策,主要是將這一方案內容落實到《規則》的具體條款。

  退市標準再豐富

  在《規則》中,監管層進一步豐富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亦從五方面對創業板公司暫停及退市作出規定。

  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規則》首先將原“連續2年凈資産為負”改為 “最近1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為負”;其次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1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

  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規則》新增了“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3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年末凈資産為負”。

  上述五方面暫停及退市標準規定,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標準更趨完善。而《規則》實施之後另外一個新變化是,創業板公司退市時間更快。

  《規則》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即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4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暫停上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該規定主要是為杜絕公司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來規避暫停或終止上市條件。

  另外,在關於強化退市風險的披露中,《規則》全面考慮可能的退市風險出現時點,針對不同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明確規定首次風險披露時點及後續風險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與此同時,《規則》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且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不支持借殼恢復上市

  在關於完善恢復上述審核標準中,《規則》亦列舉出四大軍規,明確了對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的不支持。

  第一,新增“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

  第二,針對目前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的暫停上市公司大多數以補充材料為由,拖延時間維持上市地位並重組的情況,《規則》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30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後,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

  第三,明確因連續3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3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

  第四,明確因連續3年虧損和因年末凈資産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後披露的年度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才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深圳某投行人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退市制度的看點在於: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1年、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造假、被譴責3次終止上市、造假引發2年負凈資産直接終止上市、借殼只給1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納入三板。

  上述情形體現了退市時間的快、短、沒有給予公司緩衝期,不能進行“特別處理”,這樣也進一步杜絕殼公司的出現。

  另一方面,上述制度的明確,將使那些行業發展前景不佳,上市後利潤大幅下滑甚至虧損的公司成為退市的直接標的。

  至於《規則》的出臺是否會對創業板投資造成影響,上述投行人士認為,相信後期資金對創業板無肆炒作的情形會逐漸減少,整個板塊的投資可能會出現分化行情,即有退市前兆公司比如2011年年報虧損的創業板股,可能遭遇市場拋售風險,“不過,總體上對市場應屬利好,因為投資者可以避免投資有退市前兆的創業板股,實則是降低這部分公司股票對資金的消耗,也有助於凈化整個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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