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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憲容(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廣州市近日規定2007年12月18日後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5年後可賣可出租。消息一齣,引來業界一片質疑。
儘管經濟適用房具有商品住宅的性質,但更為強調的是住房的保障性。因為,該類住房不僅建設是由政府計劃安排,而且住房用地也採取由地方政府行政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种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確定。可見,經適房的第一性質與功能就是它的保障性。
儘管廣州市的新規把經適房的商品性界定在一定範圍內,規定經適房由保障轉型需補足土地收益等價款,但規定使得經適房遠離了保障性這第一要義(而經適房所有的性質只有在保障性這一要義下才可展開,否則就沒有其存在的空間),同時也背離了經適房政策建立初期的基本目的與功能(即保證中低收入者基本居住條件改善)。
經適房性質與功能的轉變,不僅會造成政府財政支出的浪費,讓在住房方面有限的財政支出更為緊張,而且也容易增加居民對經適房的需求。
因此,當一般商品住房都在對投機投資需求進行嚴格限制,並且政府住房政策也在限制住房賺錢效應之時,國內任何保障性住房都得正本清源,不僅要絕對保證經適房的保障性,而且還要去除任何保障性住房具有的賺錢效應。只有這樣,才能讓有限的財政資源來支持幫助中低收入民眾改善住房條件,這也是當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