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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一度躑躅不前的涉及3000多萬人利益的事業單位改終於發佈了總路線圖。新華社發佈消息,4月1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到2020年,要建成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今後5年,在清理規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在國家發佈總的改革路線圖之前,一些地方進行了試點推進改革但是收效甚微。譬如2010年河南拿出了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意見直接打破了事業單位原來的行政級別,按照工作職能,重置各類工作崗位,等於“官本位”被直接打破。該方案涉及9.2萬個事業單位,214.7萬名工作人員。從改革的實際推進效果看不盡人意,所謂打破行政級別,更多是表象取消。
事業單位改革肯定是個緩慢的過程,近年來調整事業單位佈局結構,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多多少少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需要整體上通過明確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和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改革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形式——這些已經基本有共識,但是利益是很現實的,要調整絕對不容易。儘管國務院終於發佈了改革指導意見,可問題本身不會迎刃而解。
從改革路徑上説,在對事業單位改革的問題上,我們亟需解決的最大難題是,至少讓事業單位的功能先單純起來,絕對不能維持過去的既得利益模式。只有在這個大方向下,才談得上具體如何改革。但在政府投入不足,既得利益格局早已固化的情況下,改革必然阻力重重。有學者就談到,在現有的格局下,容易的方式是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從法律上界定其職權。也就是法定化,明確其承擔的公共服務領域。
深圳出臺的《深圳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中要求,對某些特殊行業或領域中兼具政府、事業和企業多重角色的事業單位,以特定立法的方式,合理界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明確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職責任務、人員配備、治理結構,規範其財務管理,建立政府依法管理監督,單位依法運作,有別於傳統事業單位的法定機構管理模式,確保其公共目標的實現。
在西方國家,公共服務機構和政府之間就是一種契約關係。主要通過契約方式提供,而不是現在的隸屬關係。也只有切斷了其行政隸屬關係,並法治化,行政化的問題才有解。但我國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是計劃經濟時期逐步建立併發展起來的,事實上成為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延伸或化身。這也就造成了事業單位行政化現象嚴重的問題,其背後的根本問題是政事不分。於是我們看到,其不僅有權力,而且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甚至有的蛻變為營利“公司”。
這一次中央的改革決心很大。和事業單位改革相輔相成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推進,沒有全面改革的啟動,事業單位改革僅僅是單兵突進恐怕很難取得多少效果。此外,應從整體上明確中央及地方權責,保證改革必須的配套資金,才不至於讓每個單位、每個地區都沒有改革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