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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單與保險標誌期限不一以何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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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有車族,您是否注意過自己車輛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限與強制保險標誌上的保險期限的時間?高明一摩托車車主楊先生因保險期限不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2010年10月,楊先生駕駛摩托車與騎自行車的陳先生發生碰撞,造成陳先生受傷,後送往醫院治療55天,陳先生被鑒定為神經功能障礙和顱骨缺損兩個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楊先生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承擔次要責任。因為對賠償數額有爭議,陳先生將楊先生和楊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高明區法院,要求該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範圍內的各項損失9萬餘元、楊先生賠償其餘損失共4萬餘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楊先生所投保的交強險保單上約定的保險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16時03分,而事故發生於2010年10月29日17時54分,已超出保險期限。

  經法院查明,保單上的保險期限確實如保險公司所述,但該強制保險標誌上的保險期限卻至2010年10月29日24時正,兩者存在矛盾。法院認為,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因此,保險單與保險標誌上的保險期限都是保險公司打印上去的,兩者存在矛盾時,應當以有利於投保人的強制保險標誌為準。

  法院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保險責任,向原告陳先生賠償67813.04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楊先生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車主,根據2009年3月底保監會下發的相關通知,交強險自出單時間即時生效,但商業險還沒有實現即時生效,生效時間為投保次日零時起,車主在商業險未生效時段應儘量避免駕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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