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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不再批准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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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修法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不再批准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 (記者趙超 陳菲) 國務院法制辦31日公佈了註冊會計師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和股東條件的規定,並完善了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1993年制定的註冊會計師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加強註冊會計師管理,推動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修改完善。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的債務,由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該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只以其在合夥財産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種組織形式,既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專業人才集合體為特徵的“人合”組織特點,也更適應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發展需要。

  為與合夥企業法相銜接,並借鑒國際經驗,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規定,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採用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5名以上註冊會計師;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25名以上的合夥人和100名以上註冊會計師。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經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從實際情況看,這種合作制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特徵,從其他國家立法及實際情況看,會計師事務所均須由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註冊會計師共同設立,而不能由機構設立;而且,與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採取在其他國家發展本土化成員所的做法也不相符。

  為此,徵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註冊會計師法關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同時,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為使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合作期限內繼續穩定執業,也為其變更組織形式提供便利,徵求意見稿規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設立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後,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內繼續採用中外合作組織形式,也可以轉為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形式,並授權財政部規定轉制過渡的具體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為經濟活動提供鑒證服務,必須保持獨立、客觀、公正,其合夥人和股東應當具有較高信譽,符合相應條件。財政部在規章中對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和股東的資格條件作了規定,實際執行情況是好的。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增加了相關規定。同時,總結現行法的實施經驗,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徵求意見稿充實完善了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定;考慮到現行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關於註冊審計師的規定已失去適用對象,刪除了該條規定;為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相銜接,將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的規定,改為“按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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