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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 仲介買家起紛爭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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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價會回落還是上漲?在市場前景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二手房在交易過程中由於手續繁瑣、政策複雜等因素面臨種種糾紛。長寧區法院對該院一年來受理的居間合同糾紛進行了分析,法官提醒買賣房屋雙方應在交易前多方諮詢政策、了解法律常識,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一:支付定金後反悔

  莊先生夫婦經雲鶴房産經紀公司推薦,看中一套兩室一廳二手房。看房當天,夫妻倆就和房子主人簽署看房確認書、房地産買賣居間協議、房地産買賣協議和佣金確認單,並向房主支付定金1萬元。之後,夫妻倆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就沒有按居間協議約定補足定金,也沒有向雲鶴公司支付佣金。雲鶴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莊先生夫婦支付佣金2.9萬元。

  法院認為,仲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慣例,是先由雙方簽訂買賣意向協議,然後簽訂正式合同。只有交易雙方簽訂了正式買賣合同,居間人才可以認定促成交易,才可按約定收取居間費。原告沒能促成交易,但確實提供了部分居間服務,可要求被告支付必要費用,據此判決莊先生夫婦支付1500元。雲鶴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二:委託代繳稅惹麻煩

  錢老伯購買一套二手房,由仙居房産經紀事務所西區店為他提供仲介服務。經與上家協商,過戶交易中發生的所有稅費均由錢老伯支付,錢老伯將30萬元轉賬匯入西區店負責人楊小姐的銀行賬戶,楊小姐出具收條記明“用於繳稅”。之後,西區店代為繳納了交易中發生的契稅、營業稅等共計18.9萬餘元。交易完成後,錢老伯要求將剩餘錢款還給自己,西區店予以拒絕。錢老伯將仙居事務所及西區店告到法院。仙居事務所和西區店辯稱:根據“買賣協議書”約定,30萬元中29.2萬元由上家擁有用於繳稅及往返國內外開銷。經辦人楊小姐已將剩餘款項給了上家,上家給了楊小姐8000元報酬,因此不同意錢老伯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西區店實際代繳稅費18.9萬餘元,錢老伯並未委託西區店將剩餘錢款交給出售方,而且仙居事務所和西區店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出售方已實際收取剩餘錢款。遂判決西區店將剩餘11萬餘元返還錢先生,仙居事務所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三:仲介自稱遭“跳傭”

  黃女士購房心切找仲介公司幫忙,海景置業顧問公司帶黃女士看了一套總價720萬元的房産,黃女士感到滿意。為表示誠意,黃女士支付了10萬元購房意向金。之後,海景公司遲遲未能促成交易,但又不願退還錢款,黃女士遂向法院起訴。海景公司辯稱,是黃女士的兒子自己跳開仲介公司約見上家,並以較低價格購買了這套房子,因此不同意退還意向金。

  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原告有權在出售人簽字確認前撤銷委託。據此判決海景公司返還黃女士意向金10萬元,駁回海景公司的反訴請求。海景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並增判黃女士支付海景公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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