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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證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證監會公告[2012]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意見》的出臺,是在“積極推動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誠信約束”大背景下進行的。其主要考量,在於順應新形勢下的市場發展需求,在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的整體作用,推動實現全程有效內控,夯實保薦項目基礎。
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紮實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業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並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