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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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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3月16日獲悉,證監會16日公佈證監會公告[2012]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業保代及其他項目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並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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