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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訊:證監會3月16日對外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的意見》。其中一項重要的改變是,原本兩名保薦代表人同時只能在主板和創業板各簽一單的規定(兩人一單),將放寬為兩名保代同時可以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兩人兩單)。
不過,證監會明確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證監會還表示,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行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並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