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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證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證監會公告[2012]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意見》的出臺,是在“積極推動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誠信約束”大背景下進行的。其主要考量,在於順應新形勢下的市場發展需求,在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的整體作用,推動實現全程有效內控,夯實保薦項目基礎。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 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為強化誠信管理、促進保薦代表人盡職履責,《意見》同時明確,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紮實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業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並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自《意見》發佈時起,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滿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6個月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的可連續計算),招股説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