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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 吳亭)從昨天開始,食用鹽中的碘含量標準不再全國“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據當地人群的實際碘營養水平,在規定範圍內浮動添加。按照新標準,各地有望陸續推出三種不同含量的碘鹽。
去年9月,衛生部發佈食用鹽碘含量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此次調整對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由原來加工水平的35毫克/公斤下調至産品水平20毫克/公斤至30毫克/公斤。新標準縮小了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範圍,由原來的35毫克/公斤 15毫克/公斤調整為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的 30%。此外,新標準規定各地可結合本省人群碘營養水平供應一種、兩種或三種碘含量的碘鹽。
衛生部昨日通知要求,各級政府要將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目標的考核範圍,建立績效考評體系,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碘缺乏病是由於自然環境缺碘造成機體甲狀腺激素不足所表現的一組疾病。全國範圍內的外環境是普遍缺碘的,我國是受碘缺乏病威脅最為廣泛的國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
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區、市)達到了省級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目標,97.9%的縣(市、區)達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標。
我國于1994年第一次確定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碘鹽含碘濃度(以碘離子計):加工為50毫克/公斤,出廠不低於40毫克/公斤。
隨後,我國在1996年對鹽碘含量規定不得超過60毫克/公斤的上限值。2000年,鹽碘含量標準下調為加工水平35毫克/公斤,允許波動範圍為 15毫克/公斤。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學補碘”的原則,對食鹽標準(GB5461-2000)進行修訂。2011年9月15日,衛生部發佈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
北京:食用碘鹽標準:25 mg/kg
晨報訊(記者 徐晶晶 肖丹)昨日,市衛生局專門邀請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等部門,共同研究本市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
根據《食用鹽碘含量》,以及本市重點人群碘營養狀況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最終確定選用國家標準中25 mg/kg的均數標準(允許範圍18-33 mg/kg)作為本市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同時,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本市將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 mg/kg的孕婦專用鹽。
記者獲悉,下一步,本市將通過開展“防治碘缺乏病日”系列健康促進活動,加強督導檢查和重點人群監測與評估,確保本市科學、規範、有序地做好碘鹽新標準的組織實施。
北京市鹽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稱,現在的産品是按新標準生産,價格沒有變化。記者從前一段時間購買的一袋鹽的包裝袋上看到,碘含量為20至5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