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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薔)因向勞動仲裁部門提交虛假證據,肯德基被指違法解僱員工,被判賠償員工8萬餘元。但肯德基不服勞動裁決,將員工告至法院。今天記者獲悉,東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肯德基未能證明其向員工公示過規章制度,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駁回了肯德基的訴訟請求。
原在本市一家肯德基快餐廳擔任經理的蔣海(化名),于2010年5月忽然接到公司發來的快遞件,稱蔣海嚴重違紀,依據該公司的《員工手冊》,和蔣海解除勞動合同。
肯德基公司稱,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兩次口頭警告視為一次書面警告,而一年之內接到兩次書面警告可解除勞動合同。但蔣海説,以前他從未聽説過《員工手冊》的上述規定。之後,他以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違法解雇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及加班費等。
蔣海稱,肯德基未向其告知員工手冊的內容。而肯德基則辯稱已經告知,並提交了一份《確認書》,內容為蔣海已經完全理解了肯德基的員工手冊並同意遵守條款,後面綴著“蔣海”的簽名,簽字日期為2009年10月28日。
但蔣海對該證據簽字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了筆跡鑒定。經過司法鑒定之後,該簽名不是蔣海本人所寫。仲裁委據此認為,肯德基未能證明公司已經履行了公司制度向員工告知的法定程序,裁決肯德基支付蔣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萬餘元。
肯德基公司對此裁決不服,將蔣海告至東城法院,要求判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法庭上,肯德基辯稱,員工手冊內容已在公司內部網站上公佈。
東城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肯德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向員工公示過員工手冊,因此不能證明其履行過告知義務。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肯德基的訴訟請求。截至目前雙方當事人還沒有上訴。
法官告訴記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必須提前向員工告知內部規章制度。企業應在員工入職前對其進行相關制度的培訓,並讓員工簽署確認書。肯德基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的確認書上的簽字不是當事人所簽,其原因可能是肯德基管理上的疏漏,也可能是偽造的簽字,目前無從確認,但肯德基應該為此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