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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 4月1日起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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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關稅[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産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産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産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裝備和産品目錄等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2年修訂)》(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産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産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2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對2012年4月1日以後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12年9月31日前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設備,繼續按照財關稅[2010]17號文件附件3、財關稅[2010]50號文件附件3、財關稅[2011]45號文件附件3執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中設備,一律照章徵收進口稅收。

  三、2011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製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託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託項目業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報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繼續按照財關稅[2010]17號、財關稅[2010]50號、財關稅[2011]45號文件及其附件有關規定執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申報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四、新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和産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請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貨值,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仍依據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所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執行。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上述領域的地方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012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五、根據國內相關産業發展情況,本通知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2年修訂)》對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3類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進行了調整(具體見附件1)。

  生産上述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等3類裝備的企業,在2011年已獲得符合免稅資格的,原免稅資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領域在2011年已認定符合免稅資格的企業繼續申請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申請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請文件。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比照本通知第四條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審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所有企業,應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所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報送享受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具體格式及要求見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術裝備企業享受進口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及其要求》,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要求填寫該報告及有關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廢止:

  1、《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號);

  2、《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0號);

  3、《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三代核電機組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1]45號)。

  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2年修訂)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

  3.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2年修訂)

  4.重大技術裝備企業享受進口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及其要求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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