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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拍出2.2億元天價的“漢代玉凳”真假之爭引起人們對藝術品拍賣行業“拍假”(拍賣贗品)現象的廣泛關注。來自安徽的錢念孫代表認為,目前拍賣法中的部分條款滯後於現實發展,建議修改完善拍賣法以遏制“拍假”現象。
錢念孫介紹,現行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未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同時第二款又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顯然,這裡的第二款是針對少數拍賣標的而言的。但在現實中,一些從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將此款適用範圍擴大到全部拍賣標的,以此為根據拍賣贗品並逃避法律追究責任。”錢念孫説。
他介紹,現在部分拍賣企業特別是從事文物和藝術品拍賣的企業,在“拍賣圖錄”或“拍賣標簽”中對拍賣標的所作的文字説明,包括作者、年代、來源、特點、優劣評價等,時有不實之詞,客觀上對買家正確判斷拍賣品的真偽、價值等起到誤導作用,卻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他建議,在原第二款前增加“拍賣人對拍賣標的所作的文字説明應承擔相應責任”內容,以防止部分拍賣企業收取買家高額佣金卻不認真負責鑒定,以不實內容誤導買家乃至知假賣假的情況出現。同時,在“拍賣標的”前增加“具體(單件)”等文字,以制止部分拍賣企業以本公司拍賣規則或拍賣前的免責聲明為藉口,對全部拍賣標完全免責的行為。(記者林暉、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