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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快評:註冊制敲門 新股發行改革再推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投資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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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新年伊始,溫家寶總理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提出要深化新股發行制度改革。1月8日在2012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明確表示,要完善新股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股票承銷辦法。2月1日,證監會首次向社會公開新股發審流程以及擬上市企業情況。2月15日,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中國上市企業協會成立大會上表示,未來將大幅減少證券監管的事前準入和行政審批,強化上市公司常規監管、行為監管、過程監督和事後問責。我國新股發審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回顧我國新股發行制度變革歷程,自1992年起先後經歷了從內部認購、公開發售認購證(表)、上網定價及全額預存繳款方式到2006年的IPO詢價制的演變,在這長達21年的演變過程中,行政權力從新股定價程序中逐漸淡出。儘管新股發行制度由審批制過渡到了核準制,但二者本質上都是對企業上市資格的行政管制。目前我國創業板和中小板的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比例超額募資問題便是由行政色彩濃厚的新股發審制度所導致。

  在市場化定價機制下,供求決定價格。而我國行政意志主導的核準制卻導致了新股供求失衡,新股的發行市場供給被抑制,供給一直小于需求。上市資格成了稀缺資源,一些投資人便借此操縱股價漲跌謀取短期超額收益,上市公司資金嚴重超募,超募資金無法得到有效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再加上我國施行的是荷蘭式招標新股詢價制度,機構為獲得配售機會極易推高新股定價,因此國內新股發行價格一直居高不下,“三高”問題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另外,國內市場IPO要求嚴格、等待過程漫長,諸多知名企業不得不奔赴海外市場上市。新股發行體制急需與時俱進。

  目前歐美主要發達國家新股發行制度多采取註冊制,即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不做實質條件限制,也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做出價值判斷,只是以形式審查為主,核心是審核發行人是否全面、準確、真實地將投資人判斷投資價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材料加以公開。這種制度市場化程度最高,股票價格完全由市場供求決定,風險也完全由投資者自主判斷。

  那麼我國採取哪種新股發行體制更為合適呢?

  清科研究中心認為,由核準制逐漸向註冊制過渡是我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把資源配置的權力交給市場、讓所有合格的企業擁有平等的上市機會、提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是我國資本市場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趨勢。市場化改革雖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出現倒退。因此,我們應該在現行核準制的基礎上,逐步採取向註冊制過渡的相應措施,配套改革相關發行方式、定價機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發行監管制度。實現“監”、“審”分離,證監會專注監管,負責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股價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審核與註冊權力則下放交易所。只有讓行政權力退出資本市場,我們才能抑制尋租問題、平衡新股供求關係、消滅“三高”現象,股市泡沫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資本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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