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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5日訊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給今年“兩會”的提案中表示,銀行現在基本確立了電子票據業務處理模式,各類創新服務正加速推進,但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及業務量總體較小、發展不如預期的問題亟待解決。
在這份名為《關於加快推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中, 馬蔚華表示,隨著電子票據業務的開展,現行《票據法》已滯後於電子票據發展的要求,不利於電子票據市場的長遠發展。逐漸暴露出電子票據相關法律規範的效力層級偏低,相關法律依據不足,以及電子票據配套法律體系有待完善等問題。
除此之外, 馬蔚華還指出,電子票據屬於新生事物,大多數企業還處在觀摩、學習和適應階段,業務認同度尚需進一步提升。不少企業因顧慮電子票據的流通性及其貿易對手對電子票據的接受程度,對使用電子票據仍持謹慎態度。而商業銀行對電子票據業務的市場推廣和客戶營銷範圍有限,電子票據轉貼現、再貼現市場尚未形成規模、渠道不通暢,參與電子票據交易的商業銀行較少。
據了解,2009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建設並管理的全國電子商業匯票(以下簡稱“電子票據”)系統(ECDS)開始試點運行,標誌著我國票據市場邁入電子化時代。ECDS運行兩年多以來,順利實現了業務全流程電子化辦理。目前,商業銀行圍繞融資便利和降低企業財務成本而推出的各類電子票據業務創新服務正加速推進。
提案建議,結合國際與國內電子票據業務開展實踐,現階段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儘快修改《票據法》或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豐富實踐中“書面形式”的內涵和外延,使其對票據業務的保護範圍由以紙面票據為工具的支付結算,擴大到以數據電文為基礎的電子票據支付結算。二是要確立電子簽名應用於票據行為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明確電子簽名和手工簽名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保障電子票據業務的依法安全穩健運行。
同時,提案還建議由人民銀行&&總結推廣應用經驗,加強電子票據在相關行業企業中的宣傳,提高電子票據認可度,建立電子票據轉貼現報價體系,完善利率定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