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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惠州科協主席黃細花在微博中提出,“加班累了,辛苦了,加班費能否免徵稅?”不少網友對此發表評論,辛苦賺來的加班費再收稅,的確有失人性化。但也有網友擔心,單位會以發放加班費之名偷稅漏稅。
加班不同於正常的上班,職工為此犧牲了正常的休息時間甚至付出了身體健康的代價。加班費真正是辛苦錢,因此《勞動法》才規定用人單位須支付不低於工資 150%~300%的加班費(標準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休假日300%),以此來補償職工的額外付出。要是這筆錢再交了20%的個人所得稅,那就和平時正常的工資收入沒多大差別了,顯然與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抵觸,有違立法本意。設立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作為“富人稅”,對工薪族的加班費免徵稅理所應當。
但加班費能否免徵稅的關鍵是如何把加班費和正常的工資、獎金、津貼分開,以免單位用加班費的名義幫員工逃稅,造成稅款大量流失。因為把一部分工資用加班費的名義發放,只需要偽造張加班工資單就行了,而有關部門要證實其造假行為卻很困難。在沒有更好辦法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可以給加班費定個免徵額,如每月1000~2000元,超出則應正常徵稅。想來,一般員工也很少能拿到每月2000元以上的加班費,這可以使絕大部分普通工薪階層受益。如果發現單位與員工串通造假,則一併重罰,情節嚴重的以逃稅罪論處。
至於有人説加班費不徵稅會助長那些瘋狂安排加班企業的氣焰,這種擔心完全是多餘的。因為加班費不徵稅得益的是員工,不是企業,企業的加班費支出並沒有因此減少,也就不存在因為省了加班費就多安排加班的情況。
對於加班的時間,《勞動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每月最長不得超過36小時,而且應該徵得員工同意,自願加班。目前一些企業出現的強迫加班和加班時間過長問題,都已嚴重違反勞動法規,之所以這樣的違法行為一直得不到糾正,是因為當地勞動部門的監管出了問題。要解決過多加班的問題,既需要員工積極舉報,主動維權,也需要有關部門加強對勞動部門的監督與問責,促使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楊國棟)